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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广东群竹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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群竹律师接受刘某某委托,作为其一审原告代理人介入案件。案情为于2021 年 12 月,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增城 107 国道行驶时,与劳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,造成刘某某受伤、两车损坏。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。刘某某两次住院共 51 天,行内固定术,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。
接受委托后,群竹律师通过梳理交通事故认定书、医疗记录、医疗费发票、出院医嘱、伤残鉴定意见书、被扶养人证明、收入证明等关键证据,核实事故经过、伤残等级及各项损失金额。庭审中,群竹律师围绕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(含精神损害抚慰金)、超出部分按 50% 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、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等核心事实展开代理意见。
法院采纳群竹律师代理意见,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某180000 元、财产损失 500 元,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93377.69 元,合计273877.69 元,成功为当事人获得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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